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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高 炉


(Ⅰ)抗震措施鉴定

19.2.1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导出管与炉顶封板连接处的焊缝和母材,不应有严重烧损、变形或开裂。
    2 高炉炉顶与炉体框架水平连接处的连接及构件,不应有损坏或缺失。
    3 高炉炉壳不应有严重变形,炉壳开孔处不应有裂缝。
    4 高炉上升管支座处的构件不应有变形和焊缝开裂。
    5 当上升管与下降管采用球形节点连接时,连接处不应有损坏或开裂。
19.2.2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高炉应设有炉体框架。在炉顶处,炉体框架与炉体间应设有水平连接构件。
    2 高炉的导出管应设有膨胀器,上升管与下降管的连接宜为球形节点。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高炉的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炉顶框架和炉体框架均宜设有支撑系统,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20,按拉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50;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宜符合表19.2.2的规定;

表19.2.2 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19.2.2 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2)炉体框架和底部柱脚宜与基础固接;
        3)框架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宜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
    4 电梯间、通道平台和高炉框架相互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9.2.3 上升管、炉顶框架、通廊端部和炉顶装料设备相互之间的水平空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场地时,不宜小于200mm。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2.4 不符合本标准第19.2.1~19.2.3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炉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应重点验算下列部位:
    1 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的柱、主梁、主要支撑及柱脚的连接。
    2 上升管的支座、支座顶面处的上升管截面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
    3 上升管与下降管为球形节点连接时,上升管和下降管与球形节点连接处及下降管的根部。
    4 炉体框架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

条文说明
19.2.1 本条所列出的检查部位和内容是根据使用和地震时易出现损坏情况给出的。高炉每隔10年~15年要进行移地大修,这是因为炉体内部耐火砖和冷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引起炉壳局部烧红、变形或开裂等,此时必须进行拆除重建。但在正常使用时期应符合本条要求。
19.2.2~19.2.4 高炉框架和炉壳组成一个空间结构体系。本条所列出的抗震鉴定检查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并要求在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高炉结构应进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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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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