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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6.1.1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且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采用。
    2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6.1.1中括号内的数值。
表6.1.1 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m)
表6.1.1 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m)
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的部分。
6.1.2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6.1.2的数值。
表6.1.2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表6.1.2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6.1.3 装配整体式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3确定。
表6.1.3 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
表6.1.3 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6.1.4 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且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应采取比一级更高的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仍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6.1.5 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2 平面长度不宜过长(图6.1.5),长宽比(L/B)宜按表6.1.5采用;
    3 平面突出部分的长度l不宜过大、宽度b不宜过小(图6.1.5),l/Bmax、l/b宜按表6.1.5采用;

图6.1.5 建筑平面示例
    4 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
表6.1.5 平面尺寸及突出部位尺寸的比值限值
6.1.6 装配式结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1.7 抗震设计的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等超过本规程的规定或者抗震设防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6.1.8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 框架结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顶层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6.1.9 带转换层的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底部框支层不宜超过2层,且框支层及相邻上一层应采用现浇结构;
    2 部分框支剪力墙以外的结构中,转换梁、转换柱宜现浇。
6.1.10 装配式结构构件及节点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等的有关规定。
6.1.11 抗震设计时,构件及节点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按表6.1.11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取1.0。预埋件锚筋截面计算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取为1.0。
表6.1.11 构件及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表6.1.11 构件及节点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6.1.12 预制构件节点及接缝处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多层剪力墙结构中墙板水平接缝用坐浆材料的强度等级值应大于被连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6.1.13 预埋件和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条文说明
6.1.1 装配整体式结构的适用高度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并适当调整。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成果,在地震区的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当采取了可靠的节点连接方式和合理的构造措施后,装配整体式框架的结构性能可以等同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因此,对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当节点及接缝采用适当的构造并满足本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要求时,可认为其性能与现浇结构基本一致,其最大适用高度与现浇结构相同。如果装配式框架结构中节点及接缝构造措施的性能达不到现浇结构的要求,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中,墙体之间的接缝数量多且构造复杂,接缝的构造措施及施工质量对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使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很难完全等同于现浇结构。世界各地对装配式剪力墙结构的研究少于对装配式框架结构的研究。我国近年来,对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由于工程实践的数量还偏少,本规程对装配式剪力墙结构采取从严要求的态度,与现浇结构相比适当降低其最大适用高度。当预制剪力墙数量较多时,即预制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剪力较大时,对其最大适用高度限制更加严格。在计算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占该层总剪力比例时,一般取主要采用预制剪力墙构件的最下一层;如全部采用预制剪力墙结构,则计算底层的剪力比例;如底部2层现浇其他层预制,则计算第3层的剪力比例。
    框架-剪力墙结构是目前我国广泛应用的一种结构体系。考虑目前的研究基础,本规程中提出的装配整体式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建议剪力墙采用现浇结构,以保证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性能与现浇框架等同,因此整体结构的适用高度与现浇的框架-剪力墙结构相同。对于框架与剪力墙均采用装配式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待有较充分的研究结果后再给出规定。
6.1.2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并适当调整。
6.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制定并适当调整。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及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与现浇结构相同;由于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国内外的工程实践的数量还不够多,也未经历实际地震的考验,因此对其抗震等级的划分高度从严要求,比现浇结构适当降低。
6.1.4 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提出要求。
6.1.5、6.1.6 装配式结构的平面及竖向布置要求,应严于现浇混凝土结构。特别不规则的建筑会出现各种非标准的构件,且在地震作用下内力分布较复杂,不适宜采用装配式结构。
6.1.7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应根据结构方案的特殊性、选用适宜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并应论证结构方案能够满足抗震性能目标预期要求。
6.1.8 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建议采用现浇结构,高层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首层建议采用现浇结构,主要因为底部加强区对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很重要,尤其在高烈度区,因此建议底部加强区采用现浇结构。并且,结构底部或首层往往由于建筑功能的需要,不太规则,不适合采用预制构件;且底部加强区构件截面大且配筋较多,也不利于预制构件的连接。
    顶层采用现浇楼盖结构是为了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6.1.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支层受力较大且在地震作用下容易破坏,为加强整体性,建议框支层及相邻上一层采用现浇结构。转换梁、转换柱是保证结构抗震性能的关键受力部位,且往往构件截面较大、配筋多,节点构造复杂,不适合采用预制构件。
6.1.10 在装配式结构构件及节点的设计中,除对使用阶段进行验算外,还应重视施工阶段的验算,即短暂设计状况的验算。
6.1.11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与现浇结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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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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