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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必要时宜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7.1.2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条文说明
7.1.1 地震次生灾害是指由于地震造成的地面破坏、城区建筑和基础设施等破坏而导致的其他连锁性灾害。对城市规划和发展影响较大的地震次生灾害主要是火灾、水灾、爆炸等,对某些城市可能还有毒气泄漏、滑坡、泥石流、海啸等。考虑到日常情况下火灾、危险品的爆炸、泄露扩散及放射性污染、海啸、水灾、地质灾害等均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均有编制相应专业规划的要求,因此,次生灾害的抗震评价与防御、具体的工程规划要求与措施、地震应急等可包含在相应专业规划之中或结合城市安全生产监督要求进行,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安排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这一章着重针对布局、重点抗震措施等总体抗震防灾要求制定防御地震次生灾害的措施。
7.1.2 发生于城市附近的强烈地震表明,次生灾害可能会造成灾难性后果,次生灾害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可采用实地调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次生灾害的发生与结构的地震破坏直接相关,因此调查和收集资料时,要重视现场勘察,同时也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设计资料,以确保资料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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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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