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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评价与规划要求


7.2.1 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
   2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
   3 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
7.2.2 应根据次生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次生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7.2.3 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城市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
条文说明
7.2.1 次生火灾的抗震性能评价,主要是划定高危险区。高危险区的划定一般与结构物的破坏、易燃物的存在与可燃性、人口与建筑密度、引发火灾的偶然性因素等直接相关,通常可在现场调查和分析历史震害资料相结合基础上划定。对于甲类模式城市,在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多采用理论分析与经验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可在城区建筑、基础设施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划定在不同地震动强度下,发生次生火灾的高危险区,有条件时可进一步建立火灾发生与蔓延模型,进行数值模拟,确定次生火灾的影响范围,为编制城市发展或改造规划提供参考。对其他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安排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灾害影响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加强安全性的重要源点。
7.2.2 考虑到地震诱发的次生灾害与平时发生的相关灾害有较大区别,地震次生灾害规划的编制可考虑城市地震次生灾害的多样性、多发性、同时性和诱发性等特点,制定次生灾害对策,同时也要考虑采取多种措施,争取多方配合、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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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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