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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中国风景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邑郊游憩地,历经数千年的不断发展,荟萃了自然之美和人文之胜,成为壮丽山河的精华,为当代留下了宝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及其无限的信息。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又积累了大量新的经验和教训。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快速进步,中外学术思想新一轮交流,更促使着风景区急速发展。当前,中国三级风景区体系面积已占国土总面积的1%,风景区已经是兼备游憩审美、科教启智、国土形象、生态防护以及带动地区发展等功能的重要地域。为使风景区健康发展,并走向法规化的道路,制订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有利于把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轨道,是一项必要、可行并具有自身特点的工作。编制本规范所涉及并依据的法规有“七法一条例”。其中,国家法律有:文物、土地、环保、森林、海洋、城市、房地产等七项,国务院公布的条例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一项。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中国风景区发展和规划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风景区规划范围的有限境域里,统一规划范畴与深度、统一用词涵义统计口径等,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确保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能全面地发挥,以提高风景区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实现风景、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首先是我国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和省级与市、县级等三级风景区的规划,这些风景区的级别、范围、资源等已经原则性框定;第二是各级政府审定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风景旅游体系规划所划定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这些风景区的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用地范围等项内容与国务院风景区管理条例基本一致,但因某种原因尚未正式审定其级别,暂未列入三级风景区名单的各类风景旅游地。
1.0.3 风景区的分类方法很多,本条文仅规定了按用地规模的分类要求。
1.0.4 从宏观到微观,风景区规划将是分阶段进行的:有针对某个开发专题而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有一个省、市域的风景旅游体系规划,在某个区域的风景区域规划,有一个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景点规划,有某个重点建设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中,国家级风景区的总体规划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这也是各种规划中最关键的一个规划阶段。有关各规划阶段的内容要求,将由行政法规提出。
1.0.5 本条文是编制风景区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这是由于中国风景区历经数千年发展,山水优美、文物丰盛,独具民族特色。同时,人口增长速度很快,人均资源渐趋紧缺;再者,经济高速增长,需求扩展,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难度加大;此外,社会文化及生活方式不断发展,海内外交流频繁,科技日益进步,有关文化继承与创新的研究日益深入。这些基本国情都是中国风景区规划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风景区规划是驾驭整个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统筹安排,这种综合与协调职能,涉及所在地的资源、环境、历史、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等广泛领域,这就需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握主要矛盾和对策,充分考虑风景、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的特性。
1.0.6 中国风景区用地规模差异很大,面积跨度由不足10平方公里至上万平方公里,因而,常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项规划密切相关,甚至交错穿插或相互覆盖,这就需要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相互关照、调整,并使之协调互补发展。在定性方面主要是资源利用的多重性所引发的课题;在定量方面主要是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开发利用强度所带来的矛盾;在定质方面主要是相关设施等级标准在配置上的众多因素;在经营管理上主要是责、仅、利相关的土地管理权限或管理体制等难题;在政策与法规上主要是接点部位的诸多问题。上述协调因素,在不同的规划工作中有不同的重点和表现形式,而常见和有效的因素是在用地分区中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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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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