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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柱与柱连接构造


9.2.1 在各种结构体系中,当结构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上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在此两种结构类型间,应设置结构过渡层,过渡层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从设计计算上确定某层柱可由型钢混凝土柱改为钢筋混凝土柱时,下部型钢混凝土柱中的型钢应向上延伸一层或二层作为过渡层过渡层,柱中的型钢截面尺寸可根据梁的具体配筋情况适当变化,过渡层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按钢筋混凝土柱计算,且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

2 结构过渡层内的型钢应设置栓钉,栓钉的直径不应小于19mm,栓钉的水平及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栓钉至型钢钢板边缘距离不宜小于50mm。

9.2.2 在各种结构体系中,当结构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上部采用钢结构柱时,在此两种结构类型间应设置结构过渡层,过渡层应满足下列要求(图9.2.2):

图9.2.2  型钢混凝土柱与钢结构柱连接构造
图9.2.2  型钢混凝土柱与钢结构柱连接构造

1 从设计计算上确定某层柱可由型钢混凝土柱改为钢柱时,下部型钢混凝土柱应向上延伸一层作为过渡层,过渡层中的型钢应按上部钢结构设计要求的截面配置,且向下一层延伸至梁下部至2倍柱型钢截面高度为止。

2 结构过渡层至过渡层以下2倍柱型钢截面高度范围内,应设置栓钉,栓钉的水平及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栓钉至型钢钢板边缘距离宜大于50mm,箍筋沿柱应全高加密。

3 十字形柱与箱形柱相连处,十字形柱腹板宜伸入箱形柱内,其伸入长度不宜小于柱型钢截面高度。

9.2.3 型钢混凝土柱中的型钢柱需改变截面时,宜保持型钢截面高度不变,可改变翼缘的宽度、厚度或腹板厚度。当需要改变柱截面高度时,截面高度宜逐步过渡;且在变截面的上、下端应设置加劲肋;当变截面段位于梁柱接头时,变截面位置宜设置在两端距梁翼缘不小于150mm位置处(图9.2.3)。

图9.2.3  型钢变截面构造
图9.2.3  型钢变截面构造

条文说明

9.2.1 结构竖向布置中,如下部若干层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而上部各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应考虑避免这两种结构的刚度和承载力的突变,以避免形成薄弱层。日本 1995 年阪神地震中曾发生过此类震害。因此,设计中应设置过渡层。

9.2.2 在国内的高层钢结构工程中,结构上部采用钢结构柱,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此两种结构类型的突变,同样必须设置过渡层。

9.2.3 型钢混凝土柱中,当型钢某层需改变截面时,宜考虑型钢截面承载力和刚度的逐步过渡,且需考虑便于施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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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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