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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规定。岩土工程评价时所选用的参数值,宜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成果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经修正后确定。

11.1.2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当需要时应考虑岩土的原位应力场和应力历史,工程活动引起的新应力场和新边界条件,使试验条件尽可能接近实际;并应注意岩土的非均质性、非等向性和不连续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岩土体与岩土试样在工程性状上的差别。

11.1.3 对特种试验项目,应制定专门的试验方案。

11.1.4 制备试样前,应对岩土的重要性状做肉眼鉴定和简要描述。

条文说明
11.1.1、11.1.2 本章只规定了岩土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的选取以及一些原则性问题,主要供岩土工程师所用。至于具体的操作和试验仪器规格,则应按有关的规范、标准执行。由于岩土试样和试验条件不可能完全代表现场的实际情况,故规定在岩土工程评价时,宜将试验结果与原位测试成果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并作必要的修正。
    一般的岩土试验,可以按标准的、通用的方法进行。但是,岩土工程师必须注意到岩土性质和现场条件中存在的许多复杂情况,包括应力历史、应力场、边界条件、非均质性、非等向性、不连续性等等,使岩土体与岩土试样的性状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试验时应尽可能模拟实际,使用试验成果时不要忽视这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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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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