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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 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我国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在先后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1994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和住宅市场化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于2000年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针对实际问题,对原《规范》有所修改和增减条款。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组团(1000~3000人、 300~1000户)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组团绿地、便民店、停(存)车场库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社区服务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以上,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现行的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1.0.3a 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布局结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布局形式,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他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经过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传统的居住区规划模式是按规划组织结构分级划分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一组团和小区一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实践中,居住区规划的布局形式受各种因素影响,并不都是固定的模式,传统的组织结构今后仍可能会被一些城市采用,新的布局形式也在不断探索中。在满足配套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灵活规划布局形式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布局形式,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的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

1.0.4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布局形式上,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实际应用中,居住区级配套往往通过上一层次规划来进行控制,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人口规模对应的配建设施总指标根据环境特点,服务范围和规划布局形式进行布置,确定主要公共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成完整的分级配套体系。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还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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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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