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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监控系统


2.4.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设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并应按建筑物的功能、规模、空调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及节能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系统规模大、室外机台数多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2.4.2 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宜设置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设置控制室。
2.4.3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
    1 室内机、室外机等设备的运行参数;
    2 制冷剂冷凝压力、冷凝温度;
    3 室内温度;
    4 燃气系统压力。
2.4.4 室内空气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不受局部冷热源影响且空气流通的地点。
2.4.5 设有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与排风管道宜采用带电信号输出装置的防火阀;
    2 新风与排风系统宜具有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限报警和风机启停状态监控功能。
2.4.6 采用自动控制的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条文说明
2.4.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设置集中监控系统,便于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本条提出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包含的环节和应考虑的因素。在设计时究竟采用哪些监测与控制环节,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4.2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设控制室有利于提高系统的运行质量,并便于统一管理。
2.4.4 室内空气温度传感器安装在不受局部冷热源影响、空气流通的地点,才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
2.4.6 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的控制装置,有利于设备安全运行、便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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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CJJ/T2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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