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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保证系统在火灾发生的初期发现火情,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 
1.0.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作为一种先进的火灾早期探测技术进入中国已经有17年的时间了。虽然此系统已在中国多个行业及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使用效果也已得到了一致认可。但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可以用来参照和引用,这给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及消防验收部门在该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方面带来了困难。所以特制定本规范,以解决上述问题。 
1.0.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最初的应用场所仅局限于计算机房、电气设备间及洁净厂房这类即具有高价值设备又存在高空气流量的特殊场所。而随着技术及应用方案的不断发展,该系统的早期火灾防范功能及不同于传统感烟式火灾探测器的特性已经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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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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