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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准入制度。 
3.1.2 探测器按其所支持的采样孔灵敏度分为高灵敏型、灵敏型及普通型三类,按表3.1.2 进行确定。采样孔灵敏度=探测器灵敏度×采样孔数量。 
表3.1.2  探测器类型划分
 表3.1.2  探测器类型划分
3.1.3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时,应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大小、环境状况、被保护对象的位置及防护等级,选择适合的探测器类型。 
3.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宜具有多级烟雾和多级气流报警输出功能。 
3.1.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工作状态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1.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供电及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3 探测器按功能可分为两类: 
      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型:除具有烟雾探测功能外,还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可对报警信号进行本地或远程输出; 
      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型:只具有烟雾探测功能,不具有复位、消音、自检等功能,不能够脱离消防报警控制器而独立使用,所有对探测器的操作均要通过消防报警控制器来完成。 
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探测器按照单个采样孔的最高灵敏度又可分为:普通型、灵敏型及高灵敏型三个等级。原规范中有关探测器应在其最大保护面积下进行灵敏度类型划分的描述不够准确,此次修订考虑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所保护的场所能否实现高灵敏度探测与探测区内采样孔的灵敏度等级密切相关,而采样孔的灵敏度取决于探测器的灵敏度和实际开孔数量。 
管路上的采样孔越多,相对于每个采样孔的灵敏度就会越低。为了保证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敏度要求,在进行探测器选择时,应参照国家权威消防设备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中对探测器在某类灵敏度等级下所支持的最大开孔数量。若实际开孔数量超过了检测报告中所列出的在某个灵敏度等级下的探测器最大允许开孔数量,则代表探测区内采样孔的实际探测灵敏度等级将不得不降低。 
如某型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当工作在高灵敏度等级时,按照检测报告中所列出的最大开孔数量为40个,即代表这40个采样孔的灵敏度均≤0.8%obs/m;若开孔数量超过40个而不大于100个时,即代表这些采样孔的灵敏度已经降至0.8%obs/m~2%obs/m 这个范围,探测器此时已工作在非高灵敏度等级下;若开孔数量超过100个时,即代表这些采样孔的灵敏度已经降至2%obs/m 以上。 
3.1.4 探测器至少应具有两级(预警、火警)烟雾报警输出及两级(低、高)气流报警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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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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