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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高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它均应采用A级装修。
表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
高级旅馆 >800座位的观众厅、
会议厅、顶层餐厅
A B1 B1 B1 B1 B1 B1   B1 B1
≤800座位的观众厅、
会议厅、顶层餐厅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其他部位 A B1 B1 B2 B2 B1 B2 B1 B2 B1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邮政楼、广播电视楼、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
挥调度楼
一类建筑 A A B1 B1 B1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1 B2   B2 B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
楼、档案楼、图书馆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1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1 B2 B1 B2   B2 B2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建筑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注:①“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
    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3.1 表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高规》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
    对高级旅馆的其它部位定为同一的装修要求,而对其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等又按照座位的数量划分成两类。这都是基于《高规》对此类房间、场所的限制规定的。其中将顶层餐厅同时加以限制,虽性质有不同,但因部位特殊,也划为同一等级。
    综合楼是《高规》中的概念,即除内部设有旅馆以外的综合楼。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具有相同的功能,在《高规》中同以面积概念提出,故划作一类。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教学、办公等建筑其内部功能相近,均属国家重要文化、科技、资料、档案等范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取得一致。
    普通旅馆和住宅,使用功能相近,参照《高规》对普通旅馆的划分,将其分为两类。
3.3.2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800座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由于建筑型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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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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