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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3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装有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工业厂房分类 建筑规模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甲、乙类厂房
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A A A A
丙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A B1
高层厂房 A B1 B1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1 B2 B2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
戊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B1 B1
高层厂房 B1 B1 B2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2 B2 B2

条文说明
4.0.1 在对工业厂房进行分类时,主要参考了《建规》第三章,该规范第3.1.1条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将厂房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我们根据厂房内部装修的特点将甲类、乙类及有明火的丁类厂房归入序号1,将丙类厂房归入序号2,把无明火的丁类厂房和戊类厂房归入序号3。
4.0.2 从火灾的发展过程考虑,一般来说,对顶棚的防火性能要求最高,其次是墙面,地面要求最低。但如果地面为架空地板时,情况有所不同,万一失火,沿架空地板蔓延较快,受到的损失也大,故要求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提高一级。
4.0.3 本条“贵重”一词是指:
    一、设备价格昂贵,火灾损失大。
    二、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的关键设施,如发电厂、化工厂的中心控制设备等。
4.0.4 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不要因办公室、休息室的装修失火而波及厂房;二是为了保障办公室,休息室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与厂房的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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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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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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