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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架空线路


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
    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
7.1.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2 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
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7.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7.1.8-1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7.1.8-2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80mm×80mm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7.1.8-3选用。
表7.1.8-1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7.1.8-2 低压铁横担角钢选用

7.1.8-3 横担长度选用

7.1.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7.1.10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表7.1.9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7.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

表7.1.16-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表7.1.16-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7.1.17 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
7.1.18 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条文说明
7.1.1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规定。
7.1.2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强调架空线路要设置专用电杆。
7.1.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结合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特点,对架空线路导线截面选择条件和截面最小限值作出了规定。
7.1.4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关于限制架空线路导线接头数的规定,目的是防止断线和断线引起的电杆倾倒、断线落地,以及电接触不良影响供电安全可靠性。
7.1.5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关于低压架空线相序排列的规定,考虑到TN-S系统的应用,补充了PE线架设位置的统一规定。
7.1.6~7.1.8 这3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一般规定,结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特点,明确规定了架空线路横担材质和尺寸限值。
7.1.9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一般规定,考虑到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较差,个别项略高于该规范要求。
7.1.10、7.1.11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规定。
7.1.12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7.1.13 本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规定。
7.1.14、7.1.15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7.1.16 本条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相关规定,考虑到施工现场强电、弱电线路同杆架设实际,补充规定了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电话线交叉敷设的间距。
7.1.17、7.1.18 这2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原则规定,对被保护配电线路略增加安全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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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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