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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加药间及药品贮存


11.3.1 加药间与化学药品贮存库应设置为各自独立又相毗邻的房间,并宜靠近循环水泵及过滤器间。
11.3.2 不同加药装置(加药泵、药液桶)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80m,加药间操作、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0m。不同加药装置应设置明显标志。
11.3.3 化学药品贮存库的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5d的浴池需求量,其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品种的化学药品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化学药品名称标志,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化学药品产品说明的规定,并不宜小于1. 00m;
    2 化学药品应存放在柜架内或高于地面不少于0.10m的垫板上,不得堆放在地面上;
    3 存放化学药品的容器应有清晰明显的药品名称、成分、有效期、存放要求和标志;
    4 相互接触会产生危险后果的不同化学药品不得存放在同一房间;
    5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用具等不得相互混用。
11.3.4 加药间及化学药品贮存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地面和墙面等均应采用耐化学药品腐蚀的材料;
    2 房间不应有太阳光直射到化学药品上,且房间高度不宜小于3. 0m;
    3 房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宜设置为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排风口与其他进风口或人员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 0m,且通风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11.3.5 加药间宜设置紧急淋浴冲洗装置。
条文说明

11.3.1 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过程中除了向水中投加消毒剂,如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氰尿酸及溴盐等外,还有为保持池水水质平衡而投加的其他一些化学药品,如增加碱度的碳酸氢钠、提高pH的碳酸钠、降低pH的盐酸或硫酸氢钠等,这些化学药品不仅都具有腐蚀性,而且相互混合会发生危险或对其他设备及建筑造成腐蚀,为了方便使用又不发生安全事故,条文规定药品贮存间应为单独的房间,不同化学药品也应分开各自独立存放,相互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11.3.2、11.3.3 加药装置包括溶液桶和药剂投加泵,为了安全及方便管理人员的操作,对加药装置的布置作出了量化要求,同时条文规定,应对不同加药装置的药剂溶液桶上标示出药品名称。贮存库的药品不仅要标示出药品名称,还建议标示出化学成分和有效期,目的是确保安全,也能提示操作人员使用时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化学药品不会失效。
11.3.4 本规程第11.3.1条条文说明已说明化学药品不仅具有腐蚀性,而且也有有害气体产生,为了不让其扩散影响其他设备设施,本条要求加药间及药品贮存间宜设独立的通风换气系统。
    为了防止对建筑的损坏,条文规定对建筑门、窗、墙面、地面的材质作了规定。这就要求给水排水专业设计应将此要求作为本专业技术要求提供给相关专业。
11.3.5 为了防止化学药剂配置操作人员在发生误操作或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因意外出现泄漏喷溅到操作人员的身体上或眼部、面部,为不造成或尽量及时排除伤害,在加药间设置紧急淋浴和冲洗装置是很有必要的,该装置属实验室生产厂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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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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