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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抗震设防地区的普通砖(包括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至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的有关规定。甲类设防建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当需采用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高于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中“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指全部灌芯配筋砌块砌体。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表10.1.2 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10.1.2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10.1. 2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10.1.3 本章适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表10.1.3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中数据相应减少6m;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 房屋的高度超过表内高度时,应根据专门研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1.4 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2 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不小于房屋高度的1/6 且不小于底部二层的高度范围)的层高(房屋总高度小于21m时取一层),一、二级不宜大于3.2m,三、四级不应大于3.9m;
        2) 其他部位的层高,一、二级不应大于3.9m,三、四级不应大于4.8m。
10.1.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10.1.5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10.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表10.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10. 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10.1.6采用。
表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1 对于四级抗震等级,除本章有规定外,均按非抗震设计采用;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可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0.1.7 结构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计算。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规则的砌体结构房屋构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6度时,下列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构件,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不规则的建筑;
        2)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3)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托梁等转换构件。
10.1.8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层间弹性位移角不宜超过1/1000。
10.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钢筋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底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多层砌体房屋局部有上部砌体墙不能连续贯通落地时,托梁、柱的抗震等级,6、7、8度时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10.1.10 配筋砌块砌体短肢抗震墙及一般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墙宜沿主轴方向双向布置,各向结构刚度、承载力宜均匀分布。高层建筑不宜采用全部为短肢墙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形成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共同抵抗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墙结构。9度时不宜采用短肢墙;
    2 纵横方向的抗震墙宜拉通对齐;较长的抗震墙可采用楼板或弱连梁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墙段,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长度之比不宜小于2,墙肢的截面高度也不宜大于8m;
    3 抗震墙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置;
    4 一般抗震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且两个主轴方向,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一层所有抗震墙截面面积比例不宜大于20%;
    5 短肢抗震墙宜设翼缘。一字形短肢墙平面外不宜布置与之单侧相交的楼面梁;
    6 短肢墙的抗震等级应比表10.1.6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一级时,配筋应按9度的要求提高;
    7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墙肢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肢截面宽度的5倍。
    注:短肢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为5~8的抗震墙,一般抗震墙是指墙肢截面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8的抗震墙。L形,T形,+形等多肢墙截面的长短肢性质应由较长一肢确定。
10. 1.11 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与框支层落地抗震墙或框架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框支层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均匀布置或基本均匀布置。框支层抗震墙可采用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在同一层内不应混用;
    3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比和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6.1.9条的有关要求。
10.1.1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及混凝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s5(Mb5);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3)约束砖砌体墙,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或Mb10;
        4)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其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10。
    2 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梁,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梁、框架柱、节点核芯区、混凝土墙和过渡层底板,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支梁和框支柱等转换构件、节点核芯区、落地混凝土墙和转换层楼板,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构造柱、圈梁、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砌块砌体芯柱和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 钢筋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宜选用HRB400级钢筋和HRB335级钢筋,也可采用HPB300级钢筋;
        2)托梁、框架梁、框架柱等混凝土构件和落地混凝土墙,其普通受力钢筋宜优先选用HRB400钢筋。
10.1.13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配筋砌体结构构件,其配置的受力钢筋的锚固和接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抗震等级为一、二级时,lae取1.15la,抗震等级为三级时,lae取1.05la,抗震等级为四级时,lae取1.0la,la为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按第9.4. 3条的规定确定。
    2 钢筋搭接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小于1.2la+5d;对三、四级不小于1.2la
    3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沿墙长应连续设置,两端的锚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可绕主筋弯180°弯钩,弯钩端部直段长度不宜小于12d;水平分布钢筋亦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d,且不应小于250mm;
        2)三、四级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可弯入端部灌孔混凝土中,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0d,且不应小于200mm;
        3)当采用焊接网片作为剪力墙水平钢筋时,应在钢筋网片的弯折端部加焊两根直径与抗剪钢筋相同的横向钢筋,弯入灌孔混凝土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
10.1.14 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房屋的结构体系、高宽比、抗震横墙的间距、局部尺寸的限值、防震缝的设置及结构构造措施等,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鉴于对于常规的砖、砌块砌体,抗震设计时本章规定不能满足甲类设防建筑的特殊要求,因此明确说明甲类设防建筑不宜采用砌体结构,如需采用,应采用质量很好的砖砌体,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采取高于本章规定的抗震措施。
10.1.2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的限定,是此类房屋抗震设计的重要依据,故将此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坡屋面阁楼层一般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坡屋面下的阁楼层,当其实际有效使用面积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小于顶层30%时,可不计入房屋总高度和层数,但按局部突出计算地震作用效应。对不带阁楼的坡屋面,当坡屋面坡度大于45°时,房屋总高度宜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此时房屋的总高度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其顶板可视为上部多层砌体结构的嵌固端:
    1)半地下室顶板和外挡土墙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当半地下室开有窗洞处并设置窗井,内横墙延伸至窗井外挡土墙并与其相交;
    3)上部外墙均与半地下室墙体对齐,与上部墙体不对齐的半地下室内纵、横墙总量分别不大于30%;
    4)半地下室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地下室周边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3。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按普通砖砌体房屋的规定确定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介于普通黏土砖砌体抗剪强度的70%~100%之间时,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宜比普通砖砌体房屋酌情适当减少。
10.1.3 国内外有关试验研究结果表明,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的承载能力明显高于普通砌体,其竖向和水平灰缝使其具有较大的耗能能力,受力性能和计算方法都与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相似。在上海、哈尔滨、大庆等地都成功建造过18层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住宅房屋。通过这些试点工程的试验研究和计算分析,表明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在8层~18层范围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相对现浇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房屋,土建造价要低5%~7%。本次规范修订从安全、经济诸方面综合考虑,并对近年来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将适用高度在原规范基础上适当增加,同时补充了7度(0.15g)、8度(0.30g)和9度的有关规定。当横墙较少时,类似多层砌体房屋,也要求其适用高度有所降低。当经过专门研究,有可靠试验依据,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房屋高度可以适当增加。
    根据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结果,在满足一定设计要求并采取适当抗震构造措施后,底部为部分框支抗震墙的配筋混凝土砌块抗震墙房屋仍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能够满足6度~8度抗震设防的要求,但考虑到此类结构形式的抗震性能相对不利,因此在最大适用高度限制上给予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10.1.4 已有的试验研究表明,抗震墙的高度对抗震墙出平面偏心受压强度和变形有直接关系,因此本条规定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的层高主要是为了保证抗震墙出平面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由于砌块的厚度一般为190mm,因此当房屋的层高为3.2m~4.8m时,与普通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要求基本相当。
10.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是结构抗震的重要依据,故将此条定为强制性条文。2001规范10.2.4条中提到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压承载力计算方法,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详本表,但原来本表并没有给出,此次修订补充了各种构件受压状态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砌体受压状态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取1.0。
    表中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偏压、大偏拉和受剪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与抗震规范中钢筋混凝土墙相同,为0.85。对于灌孔率达不到100%的配筋砌块砌体,如果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采用0.85,抗力偏大,因此建议取1.0。对两端均设有构造柱、芯柱的砌块砌体抗震墙,受剪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9。
    2001规范中,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砖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组合墙,偏压、大偏拉和受剪状态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如按抗震规范中钢筋混凝土墙取为0.85,数值偏小,故此次修订时将两种组合砖墙在偏压、大偏拉和受剪状态下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调整为0.9。
10.1.6 配筋砌块砌体结构的抗震等级是考虑了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和变形性能,同时参照了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而确定的,主要是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等因素划分配筋砌块砌体结构的不同抗震等级。考虑到底部为部分框支抗震墙的配筋混凝土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性能相对不利并影响安全,规定对于8度时房屋总高度大于24m及9度时不应采用此类结构形式。
10.1.7 根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补充了结构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6度时对规则建筑局部托墙梁及支承其的柱子等重要构件尚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多层砌体房屋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可视为平面不规则,6度时仍要求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1)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超过典型尺寸的50%;
    2)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基本对齐;且同一轴线上的门、窗间墙宽度比较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3)房屋纵横向抗震墙体的数量相差不大;横墙的间距和内纵墙累计长度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
    4)有效楼板宽度不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不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5)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不超过500mm。
    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由于地震作用小,根据以往设计经验,底层的抗震验算均满足要求,因此可以不进行包括底层在内的截面抗震验算。如果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采用底层框架—抗震墙,其高宽比较大且进深大多为一跨,单跨底层框架—抗震墙的安全冗余度小于多跨,此时应对其进行抗震验算。
10.1.8 作为中高层、高层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应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一样需对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进行验算,参照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和配筋砌体材料结构的特点,规定了层间弹性位移角的限值。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存在水平灰缝和垂直灰缝,在地震作用下具有较好的耗能能力,而且灌孔砌体的强度和弹性模量也要低于相对应的混凝土,其变形比普通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大。根据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湖南大学等有关单位的试验研究结果,综合参考了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规定了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为1/1000。
10.1.9 补充了多层砌体房屋局部有上部砌体墙不能连续贯通落地时,托墙梁、柱的抗震等级,考虑其对整体建筑抗震性能的影响相对小,因此比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托墙梁、柱的抗震等级适当降低。
10.1.10 根据房屋抗震设计的规则性要求,提出配筋混凝土砌块房屋平面和竖向布置简单、规则、抗震墙拉通对直的要求,从结构体型的设计上保证房屋具有较好的抗震性能。对墙肢长度的要求,是考虑到抗震墙结构应具有延性,高宽比大于2的延性抗震墙,可避免脆性的剪切破坏,要求墙段的长度(即墙段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当墙很长时,可通过开设洞口将长墙分成长度较小、较均匀的超静定次数较高的联肢墙,洞口连梁宜采用约束弯矩较小的弱连梁(其跨高比宜大于6)。
    由于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竖向钢筋设置在砌块孔洞内(距墙端约100mm),墙肢长度很短时很难充分发挥作用,尽管短肢抗震墙结构有利于建筑布置,能扩大使用空间,减轻结构自重,但是其抗震性能较差,因此一般抗震墙不能过少、墙肢不宜过短,不应设计多数为短肢抗震墙的建筑,而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一般抗震墙,形成以一般抗震墙为主、短肢抗震墙与一般抗震墙相结合的共同抵抗水平力的结构,保证房屋的抗震能力。本条文参照有关规定,对短肢抗震墙截面面积与同一层内所有抗震墙截面面积比例作了规定。
    一字形短肢抗震墙延性及平面外稳定均十分不利,因此规定不宜布置单侧楼面梁与之平面外垂直或斜交,同时要求短肢抗震墙应尽可能设置翼缘,保证短肢抗震墙具有适当的抗震能力。
10.1.11 对于部分框支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房屋,保持纵向受力构件的连续性是防止结构纵向刚度突变而产生薄弱层的主要措施,对结构抗震有利。在结构平面布置时,由于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在承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方面都有一定差异,因此应避免在同一层面上混合使用。与框支层相邻的上部楼层担负结构转换,在地震时容易遭受破坏,因此除在计算时应满足有关规定之外,在构造上也应予以加强。框支层抗震墙往往要承受较大的弯矩、轴力和剪力,应选用整体性能好的基础,否则抗震墙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10.1.12 此次修订将本规范抗震设计所用的各种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最低要求进行了汇总和补充。
    由于本次修订规范普遍对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作了上调,以利砌体建筑向轻质高强发展。砌体结构构件抗震设计对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也应随之提高。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灌孔混凝土强度与混凝土砌块块材的强度应该匹配,才能充分发挥灌孔砌体的结构性能,因此砌块的强度和灌孔混凝土的强度不应过低,而且低强度的灌孔混凝土其和易性也较差,施工质量无法保证。试验结果表明,砂浆强度对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承载能力影响不大,但考虑到浇灌混凝土时砌块砌体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因此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适当高一些。
10.1.13 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并结合配筋砌体的特点,提出的受力钢筋的锚固和接头要求。
    根据我国的试验研究,在配筋砌体灌孔混凝土中的钢筋锚固和搭接,远远小于本条规定的长度就能达到屈服或流限,不比在混凝土中锚固差,一种解释是位于砌块灌孔混凝土中的钢筋的锚固受到的周围材料的约束更大些。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水平钢筋端头锚固的要求是根据国内外试验研究成果和经验提出的。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的水平钢筋,当采用围绕墙端竖向钢筋180°加12d延长段锚固时,对施工造成较大的难度,而一般作法是将该水平钢筋在末端弯钩锚于灌孔混凝土中,弯入长度为200mm,在试验中发现这样的弯折锚固长度已能保证该水平钢筋能达到屈服。因此,考虑不同的抗震等级和施工因素,给出该锚固长度规定。对焊接网片,一般钢筋直径较细均在5以下,加上较密的横向钢筋锚固较好,末端弯折并锚入混凝土的做法更增加网片的锚固作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配筋砌体墙边框梁、柱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因此建议抗震墙中水平或竖向钢筋在边框梁、柱中的锚固长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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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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