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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调试和试运行


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 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 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
    4 数字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 管理功能调试。
7.0.4 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7.0.5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7 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联合进行。
7.0.8 监控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并应在试运行期间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7.0.9 监控系统试运行时应填写《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条文说明
7.0.1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的系统调试,是进行软件程序下载、参数初设和适当调整,直至符合设计规定要求的过程。同时,系统调试也是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根据国家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系统调试,应以施工企业为主,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参与配合。设计单位的参与,除应提供工程设计的参数外,还应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既可起到工程的监督和协调作用,有助于工程的管理和质量的验收,又能提高对监控系统的全面了解,利于将来运行的管理。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测试仪器,否则是不可能很好完成此项工作及达到预期效果的。对于部分施工企业,本身不具备系统调试的能力,则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调试能力的单位。
    3 被监控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前,应对被监控设备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且被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参数应能达到设计要求,例如冷冻站的供水温度、压力和流量等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的管道系统一般包括风、水、气、汽等,由主管道、分支管道以及安装在管道系统上的附件(节流阀和手动调节阀等)组成。管道系统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手动调节保证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如空调系统的风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实现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监控功能、控制算法和管理功能软件。
7.0.2 调试工作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规定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大纲,做好相关的技术准备。系统调试前,调试负责人应组织参与调试的工程师熟悉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和被监控设备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经现场调研踏勘后,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的编制依据是本规范第4章功能描述文件和第5章的系统配置文件。编制调试大纲,可以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方法与进度实施调试,同时,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2 调试质量目标是指监控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包括主要或关键参数如控制精度和响应时间等指标。
    4 调试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校准期限应在有效期内。
    6 人员组织计划应明确调试负责人和调试成员的工作分工。
    7 关键项目一般指下列几类调试内容:1)调试过程中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调试项目,如人员的高空作业和制冷机组的远程控制启停等;2)控制程序复杂、对将来系统使用效果起重要作用的调试项目;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调试项目。调试方案应包括模拟干扰量(或负荷)变化的方法、主要测试手段和测试工器具、数据整理与分析方法等内容。
7.0.3 调试工作的主要内容,实际工作中的调试步骤也是按此执行的。
    1 监控系统的线缆一般包括通信线缆、控制线缆和供电线缆,校线调试应对全部线缆的接线进行测试。
    2 单体设备包括监控机房设备(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控制器、各类传感器和各类执行器(电动阀和变频器等)。
    3 网络通信包括监控机房之间、监控计算机与网络设备和控制器之间、监控系统与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之间、监控系统与其他智能化系统之间的通信。
    4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被监控设备一般包括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其监控功能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的设计要求逐项调试,包括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等。需要注意模拟全年运行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
    5 管理功能调试包括三方面内容:1)用户操作权限管理功能;2)与其他智能化系统通信和集成;3)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通信和集成。
7.0.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及其格式可见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附录C。调试记录和根据调试记录整理的调试报告是日后进行验收、保养、维护的重要文档资料。
7.0.7 关于监控系统与被监控设备的联合试运行,由于监控系统的功能实现与被监控设备相关,推荐有条件时联合进行试运行。但当试运行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冷(热)源设备无法开启,因此不作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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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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