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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低压电器的选择


5.4.1 低压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器的规格、性能应与配电系统和相应设备相适应;
    2 低压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对于处在盐雾、干冷、湿热、高海拔等特定环境中的教育建筑,其低压电器应能满足与有关极限环境适应性相对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和分断能力。
5.4.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5.4.3 直流操作电源和其他直流系统中用作保护的断路器,应选用直流断路器。
5.4.4 用于计算机的电源插座,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5个(组),且其回路的保护电器宜选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条文说明
5.4.4 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5个(组),即满足5台计算机的使用要求。限制插座数量主要是从使用的可靠性及灵活性和维护的方便性考虑。计算机电源的插座回路选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引自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的有关规定。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不仅可监测到脉动交流,还可监测到脉动直流,保护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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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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