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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格栅


5.1.1 污水处理场的污水进口应设格栅,并宜采用机械格栅。
5.1.2 处理含有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污水采用的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
5.1.3 格栅应选用耐腐蚀材质。
5.1.4 格栅置于室内时,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5.1.1 化工污水中或多或少含有悬浮杂物,为保证提升泵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应设格栅。人工格栅的操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故宜采用机械格栅。
5.1.2 本条是从保障操作人员和设备运行安全上考虑的。
5.1.3 由于格栅与污水接触,化工污水成分复杂,通常有一定的腐蚀性,故格栅的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质。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格栅一般置于室外,寒冷地区需置于室内时,为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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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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