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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2.1 教育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2.2 当教育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体育馆、大空间实验室、会堂、大厅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
    2 在需要监测电气设施与设备温升的场所或部位,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食堂内燃气表间、灶台等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选择燃气探测器。
12.2.3 消防控制室宜单独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可集中设置在智能化系统集成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
12.2.4 教育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根据学校的管理模式和单体建筑的具体情况,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学校消防总控制室,并应确定各自的功能及各级系统之间的从属和联动关系。

条文说明
12.2.2 当建筑形态复杂,现有规范无法覆盖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可以经性能化设计分析来确定。设计前需要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设计后需进行评估或试验验证,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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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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