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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
1 雨水入渗系统宜设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回用水管网等设施;
3 调蓄排放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设施和排放管道等设施。
4.1.2 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4.1.3 雨水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宜为10-6~10-3m/s,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大于1.0m;收集回用系统宜用于年均降雨量大于400mm的地区;调蓄排放系统宜用于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场所。
4.1.4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1.5 雨水利用系统的规模应满足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或规定的值,设计重现期不得小于1年,宜按2年确定。
4.1.6 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有雨水外排措施。
4.1.7 雨水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
4.1.8 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条文说明
4.1.1 规定雨水利用系统的种类和构成。
雨水入渗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转化为土壤水,其手段或设施主要有地面入渗、埋地管渠入渗、渗水池井入渗等。除地面雨水就地入渗不需要配置雨水收集设施外,其他渗透设施一般都需要通过雨水收集设施把雨水收集起来并引流到渗透设施中。
收集回用系统或技术是对雨水进行收集、储存、水质净化,把雨水转化为产品水,替代自来水使用或用于观赏水景等。
调蓄排放系统或技术是把雨水排放的流量峰值减缓、排放时间延长,其手段是储存调节。
一个建设项目中,雨水利用系统的可能形式可以是以上三种系统中的一种,也可以是两种系统的组合,组合形式为: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雨水入渗+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
4.1.2 规定雨水入渗场所地质勘察资料中应包括的内容。场地土壤中存在不透水层时可产生上层滞水,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可以判别不透水层是否存在。另外,地质勘察报告资料要求不允许人为增加土壤水的场所也不应进行雨水入渗。
4.1.3 规定各类雨水利用设施的技术应用要求。
雨水利用技术的应用首先需要考虑其条件适应性和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雨水利用作为一门科学技术,必然有其成立与应用的限定前提和条件。只有在能够获得较好效益的条件下,该技术的应用才是适宜的。城市化过程中自然地面被人为硬化,雨水的自然循环过程受到负面干扰。对这种干扰进行修复,是我们力争的效益和追求的目标,雨水利用技术是实现这一效益和目标的主要手段,因此,该技术对于各种城市的建筑小区都是适用的。
1 雨水渗透设施对涵养地下水、抑制暴雨径流的作用十分显著,日本十多年的运行经验已证明这点。同时,对地下水的连续监测未发现对地下水构成污染。可见,只要科学地运用,雨水入渗技术在我国是可以推广应用的。
雨水自然入渗时,地下水会受到土壤的保护,其水质不会受到影响。土壤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多重的物理、化学、生物的截留与转化,以及输送过程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影响。在地下水上方的土壤主要提供的作用有:过滤、吸附、离子交换、沉淀及生化作用,这些作用主要发生在表层土壤中。含水层中所发生的溶解、稀释作用也不能低估。这些反应过程会自动调节以适应自然的变化。但这种适应性是有限度的,它会由于水量负荷以及水质负荷长时间的超载而受到影响,表层土壤会由于截留大量固体物而降低其渗透性能,部分溶解物质会进入地下水。
建设雨水渗透设施需要考虑上述因素和经济效益,土壤渗透系数的限定是这种需要的重要体现。雨水入渗技术对土壤的依赖性大。渗透系数小,雨水入渗的效益低,并且当入渗太慢时,在渗透区内会出现厌氧,对于污染物的截留和转化是不利的。在渗透系数大于10-3/s时,入渗太快,雨水在到达地下水时没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来净化水质。本条限定雨水入渗技术在渗透系数10-6~10-3m/s范围,主要是参考了德国的污水行业标准ATV—DVWK-A138。
地下水位距渗透面大于1.0m,是指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渗水区厚度应保持在1m以上,以保证有足够的净化效果。这是参考德国和日本的资料制定的。污染物生物净化的效果与入渗水在地下的停留时间有关,通过地下水位以上的渗透区时,停留时间长或入渗速度小,则净化效果好,因此渗透区的厚度应尽可能大。
水质良好的雨水含污染物较少,可采用渗透区厚度小于1m的表面入渗或洼地入渗措施,应该注意的是渗透区厚度小于1m 时只能截留一些颗粒状物质,当渗透区厚度小于0.5m时雨水会直接进入地下水。
雨水入渗技术对土壤的影响性大。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遇水会毁坏地面。由此,雨水入渗系统不适用于这些土壤。
2 雨水利用中的收集回用系统的应用,宜用于年均降雨量400mm以上的地区,主要原因如下:
就雨水收集回用技术本身而言,只要有天然降雨的城市,这种技术都可以应用。但需要权衡的是技术带来的效益与其所投的资金相比是否合理。如果投资很大,而单方水的造价很高,显然不合理;或者投资不大,而汇集的雨水水量很少,所产生的效益很低,这种技术也缺乏生命力。
对于年均降雨量小于400mm的城市,不提倡采用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这主要参照了我国农业雨水利用的经验。在农业雨水利用中,对年均降雨量小于300mm的地区,不提倡发展人工汇集雨水灌溉农业,而注重发展强化降水就地入渗技术与配套农艺高效用水技术。在城市雨水利用中,雨水只是辅助性供水源,对它的依赖程度远不像农业领域那样强,故可对降雨量的要求提高一些,取为400mm。
年均降雨量小于400mm的城市,雨水利用可采用雨水入渗。
城市中雨水资源的开发回用,会同时减少雨水入渗量和径流雨水量,这是否会减少江河或地下水的原有自然径流,是否会对下游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存有争议的问题,有的地方已经对上游城市开展雨水回用表示出了担心。但雨水资源开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属于雨水利用基础研究探索中的课题,目前尚无定论。另外,国外的城市雨水利用经验也没有暴露出这方面的环境问题。
3 洪峰调节系统需要先储存雨水,再缓慢排放,对于缺水城市,小区内储存起来的雨水与其白白排放掉,倒不如进行处理后回用以节省自来水来得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洪峰调节系统不适用于缺水城市。
4.1.4 规定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的场所。
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受水浸湿并在一定压力下土体结构迅速破坏,产生显著附加下沉;高含盐量土壤当土壤水增多时会产生盐结晶;建设用地中发生上层滞水可使地下水位上升,造成管沟进水、墙体裂缝等危害。
4.1.5 规定雨水利用工程的设置规模或标准。
建设用地开发前是指城市化之前的自然状态,一般为自然地面,产生的地面径流很小,径流系数基本上不超过0.2~0.3。建设用地外排的雨水设计流量应维持在这一水平。对外排雨水设计流量提出控制要求的主要原因如下:
工程用地经建设后地面会硬化,被硬化的受水面不易透水,雨水绝大部分形成地面径流流失,致使雨水排放总量和高峰流量都大幅度增加。如果设置了雨水利用设施,则该设施的储存容积能够吸纳硬化地面上的大量雨水,使整个工程用地向外排放的雨水高峰流量得到削减。土地渗透设施和储存回用设施,还能够把储存的雨水入渗到土壤和回用到杂用和景观等供水系统中,从而又能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削减雨水外排的高峰流量从而削减雨水外排的总水量,可保持建设用地内原有的自然雨水径流特征,避免雨水流失,节约自来水或改善水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排洪的压力和受水河道的洪峰负荷。
建设用地内雨水利用工程的规模或标准按降雨重现期1~2年设置的主要根据如下:
1 建设用地内雨水利用工程的规模应与雨水资源的潜力相协调,雨水资源潜力一般按多年平均降雨量计算。
2 建设用地内通过雨水入渗和回用能够把可资源化的雨水都耗用掉,因而用地内雨水消耗能力不对雨水利用规模产生制约作用。
3 城市雨水利用作为节水和环保工程,应尽量维持自然的水文循环环境。
4 规模标准定得过高,会浪费投资;定得过低,又会使雨水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参照农业雨水收集利用工程,降雨重现期一般取1~2年。
5 德国和日本的雨水利用工程,收集回用系统基本按多年平均降雨计。
需要指出的是,雨水入渗系统和收集回用系统不仅削减外排雨水总流量,也削减外排雨水总量,而雨水蓄存排放系统并无削减外排雨水总量的功能,它的作用单一,只是快速排干场地地面的雨水,减少地面积水,并削减外排雨水的高峰流量。因此,这种系统一般仅用于一些特定场合。
4.1.6 规定建设用地须设置雨水排除。
项目建设用地内设置雨水利用设施后,遇到较大的降雨,超出其蓄水能力时,多余的雨水会形成径流或溢流,需要排放到用地之外。排放措施有管道排放和地面排放两种方式,方式选择与传统雨水排除时相同。
4.1.7 规定雨水利用系统不应伤害环境。
雨水利用应该是修复、改善环境,而不应恶化环境。然而,雨水利用系统不仔细处理,很容易对环境造成明显伤害。比如停车场的雨水径流往往含油,若进行雨水入渗会污染土壤;绿地蓄水入渗要与植物的品种进行协调,否则会伤害甚至毁坏植物;向渗透设施的集水口内倾倒生活污物会污染土壤;雨水直接向地下含水层回灌可能会污染地下水;冲厕水质标准远低于自来水,居民使用雨水冲厕不配套相应的使用措施,就会污染室内卫生环境,等等。雨水利用设施应避免带来这些损害环境的后果。
对于水质较差的雨水不能采用渗井直接入渗,这样会对地下水带来污染。
在设计、建造和运行雨水渗透设施时,应充分重视对土壤及水源的保护。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有:减少污染物质的产生;减少硬化面上的污染物量;入渗前对雨水进行处理;限制进入渗透设施的流量等。
填方区设雨水入渗应避免造成局部塌陷。
4.1.8 规定回用雨水不得产生交叉污染。
雨水的用途有多种:城市杂用水、环境用水、工业与民用冷却用水等。另外,城市雨水不排除用作生活饮用水,我国水利行业在农村的雨水利用工程已经积累了供应生活饮用水的经验。收集回用系统净化雨水目前没有专用的水质标准,借用的水质标准不止一种,互有差异,因此要求低水质系统中的雨水不得进入高水质的回用系统,此外,回用系统的雨水更不得进入生活自来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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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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