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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4.4.1 为了不影响结构和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进行控制。
    1 受弯构件挠度的容许值不宜超过表4.4.1的规定。

表4.4.1 受弯构件挠度的容许值
受弯构件挠度的容许值

 注:l 为跨度或支点间距离,悬臂构件可取挑出长度的2倍。
    2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框架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H/300。H为自基础顶面至柱顶的总高度。
4.4.2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4.4.3 为改善外观和使用条件,可将横向受力构件预先起拱,起拱大小应视实际需要而定,可为恒载标准值加1/2活载标准值所产生的挠度值。构件挠度可取在恒荷载和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度。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欧规中规定承受高标准装修的梁的变形容许值为L/360。欧规中规定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框架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H/300。钢规中规定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框架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H/400。因此,本条规定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框架柱顶水平位移不宜超过H/300。围护结构构件的容许值是根据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采用的,铝合金屋面板和墙面板是指连续支承的大面积结构面板,其挠度控制值是根据板的强度和建筑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给出的限值。墙面装饰铝板不在本规范范围内,其挠度控制值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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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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