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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5.6.1 通过木质结构的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的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绝缘电缆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6.2 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 自容式充油电缆在沟槽内敷设时应埋砂,在保护管内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非导磁的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
    3 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无封闭式通道时,宜敷设在不燃性的保护管或槽盒中。

5.6.3 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采取防止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金属套因长期应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置电缆迂回补偿装置。
    2 35kV以上大截面电缆宜采用蛇形敷设。
    3 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条文说明
5.6.1 系原条文5.6.1保留条文。
5.6.2 系原条文5.6.2修改条文。自容式充油电缆除采用沟槽内埋砂敷设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敷设在不燃性材质的刚性保护管中。
5.6.3 系原条文5.6.3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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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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