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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通运输建筑


5.3.1 本节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和空运系统建筑和城镇交通设施。

5.3.2 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在交通运输线路中的地位、修复难易程度和对抢险救灾、恢复生产所起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3.3 铁路建筑中,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5.3.6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供油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5.3.7 城镇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交通网络中占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处于交通枢纽的其余桥梁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枢纽建筑及其供电、通风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条文说明
5.3.1 本节适用范围与2004年版相同。
5.3.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5.3.3 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铁路系统的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主要是五所一室和人员密集的候车室。重要的铁路干线由铁道设计规范和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特大型站,按《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1995的规定,指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即最高聚集人数大于10000人的车站;大型站的最高集聚人数为2000~10000人。本次修订,将人员密集的人数很多的大型站界定为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
5.3.4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将8、9度设防区扩大为7~9度设防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含义由公路设计规范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按《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1999的规定,指日发送旅客折算量(指车站年度平均每日发送长途旅客和短途旅客折算量之和)大于7000人次的客运站的候车楼。
5.3.5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将8、9度设防区扩大为7~9度设防区。
国家重要客运站,指《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1992规定的一级客运站,其设计旅客聚集量(设计旅客年发客人数除以年客运天数再乘以聚集系数和客运不平衡系数)大于2500人。
5.3.6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考虑航管楼的功能,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
国内主要干线的含义应遵守民用航空技术标准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5.3.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城镇桥梁中,属于特殊设施类的桥梁,如跨越江河湖海的大跨度桥梁,担负城市出入交通关口,往往结构复杂、型式多样,受损后修复困难;其余交通枢纽的桥梁、按重点设防类对待。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轻轨、地下铁道等,在我国特大和大城市已迅速发展,其枢纽建筑具有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集中的特点,受损后影响面大且修复困难。
交通枢纽建筑主要包括控制、指挥、调度中心,以及大型客运换乘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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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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