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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条文说明
6.0.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6.0.3 本条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的规模分级,进一步明确体育建筑中人员密集的范围:观众座位很多的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30000人或每个结构区段的座位容量5000人,观众座位很多的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4500人。
6.0.4 本条参照《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1988关于规模的分级,本标准的大型剧场、电影院、礼堂,指座位不少于1200座;本次修订新增的图书馆和文化馆,与大型娱乐中心同样对待,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座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500座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这类多层建筑中人员密集且疏散有一定难度,地震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很大,故提高设防标准。
6.0.5 本条基本保持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借鉴《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关于规模的分级,考虑近年来商场发展情况,本次修订,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人流5000人,换算的建筑面积约17000m²或营业面积7000m²以上的商业建筑。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的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以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重点设防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不提高设防类别。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重点设防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重点设防类。
6.0.6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有关要求。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1991,本标准的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²,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的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6.0.7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这类展览馆、会展中心,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
6.0.8 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局部修订,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对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予以提高。鉴于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次修改后,扩大了教育建筑中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
6.0.9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在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中,具有剧毒性质的,包括新近发现的具有高发危险性的病毒,列为特殊设防类,而一般的剧毒物品在本标准的其他章节中列为重点设防类,主要考虑该类剧毒性质的传染性,建筑一旦破坏的后果极其严重,波及面很广。
6.0.10 本条是新增的,将2004年版第7.3.5条1款的规定移此,以进一步明确各类信息建筑的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6.0.11 本条比2004年版6.0.10条的规定扩大了对人员生命的保护,将10000人改为8000人。经常使用人数8000人,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的规定,大体人均面积为10m²/人计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80000m²,结构单元内集中的人数特别多。考虑到这类房屋总建筑面积很大,多层时需分缝处理,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众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设计时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整个结构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有效的加强措施,包括采用抗震性能设计方法等,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并需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予以确认。
6.0.12本条将规范用词“可”改为“不应低于”,与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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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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