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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实心砌体结构地下工程渗漏治理宜根据渗漏部位、渗漏现象选用表6.1.1中所列的技术措施。

表6.1.1 实心砌体结构地下工程渗漏治理的技术措施

    注:●——宜选,○——可选,×——不可选

6.1.2 实心砌体结构地下工程渗漏治理后宜在背水面形成完整的防水层。

条文说明

6.1.1 砌体结构地下工程的特点是砌体的密实性较差、砌体接缝多、工程埋深浅、承受的地下水压力较小。一般来说,通过抹压(嵌填)速凝无机防水堵漏材料即可达到止水的目的,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多道设防”的要求,还应设置刚性防水层,管根及预埋件根部等接缝处宜进行嵌缝处理。
6.1.2 由于砌体结构地下工程固有的特点,很多场合下,这类地下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并未设计防水层。如果不在渗漏治理后形成完整的防水层,则很有可能出现之前未出现渗漏的地方在渗漏治理后发生渗漏。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宜在治理后在背水面形成完整的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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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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