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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别、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别: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建设规模(以水量计):
        Ⅰ类:30万~50万m3/d;
        Ⅱ类:10万~30万m3/d;
        Ⅲ类:5万~10万m3/d。
    注:1 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规模含上限值。
        2 规模大于50万m3/d参照Ⅰ类规模适当降低单位水量的指标,小于5万m3/d规模的参照Ⅲ类规模执行。
        3 建设规模指城市给水工程中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分类、城市发展规划,按规划期限进行城市供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城市供水量应包括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未预见用水。
第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条件、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量指标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节约用水和水价等的影响,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量应按照工业发展要求、工业结构和类型,并参考近五年实际万元产值取水量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和工艺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指标测定;或者按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等方法进行综合预测,并应考虑再生水利用对实际用水量减少的影响。
第十九条 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配水工程的生产构(建)筑物,相应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第二十条 取水工程主要有地下水取水或地表水取水。地下水取水由取水构筑物、配套的输水管道和送水泵房等构成;地表水取水主要由取水头部、引水设施、取水泵房等构成;取水工程的生产配套设施包括供电、变配电、通信、控制、交通运输、水源保护与水源水质监测,以及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给水工程的净(配)水厂的生产设施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规处理水厂:
    生产设施包括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两部分。水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清水池以及送水泵房等构成。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主要由调节、浓缩、脱水等构成。水资源紧缺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地区可包括废水回收设施。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预处理以及配套设施,对高浊度水还包括沉砂或预沉设施等。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在常规处理生产设施基础上,增加水质深度处理以及配套设施。
    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以及膜处理工艺等。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在常规处理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五、配水厂:
    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厂,应有消毒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加药系统、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厂区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化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大门、围墙、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净(配)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值班宿舍、安全保卫等设施。寒冷地区还应包括锅炉房等供热设施。
第二十三条 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渠)、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等,以及管道(渠)的附属设施、供变电设施、管(渠)维修养护道路和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水质监测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消防设施、加压站、中途补充消毒系统、调节水池、供变电设施、管网调度和配水管网特征点的水质、流量、压力的监测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控制建设标准。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我国城市众多,地区差异较大,为了使城市给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类别、不同建设规模、不同供水水源和供水的水质等要求合理确定相应的建设标准,本条规定了城市的分类以及给水工程的建设规模。由于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不同,水厂的净化工艺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应综合各种有关的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主要是宏观控制大、中型项目的建设标准,小城镇由于条件不一、经济生活水平、工业发展等条件差异较大,除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水质标准外,其相应的建设标准可以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本建设标准的城市类别:特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
    城市给水建设规模分为三类,规模的上限定为50万m3/d,下限为5万m3/d。一般情况下,规模的划分已经包括了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内容,超过上限的建设标准以上限为准并宜适当降低指标,如单位水量的用地、定员、辅助设施的建筑面积等指标;低于本建设标准的下限可按照下限的指标控制。原则上,不在本建设标准范围的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可参照相应规模的指标控制。
    本条规定的建设规模主要指给水工程中的水厂及泵站的规模。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城市供水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城市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给水项目建设应根据城市性质、人口、工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水资源条件以及原有供水设施,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使城市供水能力与城市发展规划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
    在确定城市给水建设规模时要考虑城市水资源条件,提出水资源利用方案,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进行水量预测。充分考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用于城市一般绿化、道路浇洒以及其他城市杂用水等低质用水,在城市给水规模确定时适当扣减用水量。
    在确定城市供水规模时,可结合建设部供水规划的目标合理确定。
    建设部供水规划中关于规模的目标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量,具体如下:
    一、供水普及率。
    全国城市平均供水普及率,到2010年底应达到92%,2020年应达到98%;人口较多,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城市可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到2010年应不低于85%,到2020年不低于90%。
    二、供水水量。
    城市供水应当满足城市合理的最高日用水量需求。
    供水能力建设目标应当在科学分析、研究后确定的规划用水量的基础上,将城市供水的综合生产能力再增加10%~15%的后备,到2010年,设市城市都应当具备后备能力,到2020年,建制镇也应具有后备能力。
第十七条 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一般应根据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设施、服务设施(包括机关、团体、公共建筑、商业、娱乐等设施)、城市流动人口比例以及近几年实际用水量增长率等因素,选择一定的模式,进行预测。城市用水增长率曲线的变化是有阶段性的,一般情况下,城市的工业生产与居民生活水平较低时,发展速度较快,供水增长率较高;当城市工业生产有了一定基础或发展到一定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供水设施日趋完善,供水增长率趋于平稳,经过这一阶段后,增长速度放慢,甚至出现下降趋势。国内近几年的用水量增长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特征。因此,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合适的用水量增长率。
    用水量的预测要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对用水量指标的基本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对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确的指标和规定,要根据规范的规定,并分析当地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城市用水量。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工业用水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其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产值发展计划、工业结构、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指数以及提高节约用水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万元产值取水量在工业产值增加时应当逐渐降低,也可直接采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结合实际工业用水量分析确定。如工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则应按行业分别测算,并将节水率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考虑在内。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取水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取水工程项目构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条件复杂程度而有较大差别,根据具体取水条件确定必要的项目构成。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由管井、大口井或渗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电变电设施)和井间输水管道、井群控制设备等构成。地表水取水较复杂,除了取水构筑物包括引水管道与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证率建设取水需要的拦蓄构筑物(包括水库、拦河闸等),河道防治构筑物(包括防洪、护岸工程)等,以保证安全取水。
    此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对给水工程的净(配)水厂的类型和包括的生产设施内容进行了明确。给水厂分为净水厂和配水厂。净水厂根据水处理工艺的流程和单元组合有常规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等,包括了目前不同水源的水处理工艺基本流程。水处理工艺部分主要包括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地下水配水厂一般水质较好,只需要设消毒设施。当含铁、锰或氟超过标准时应根据技术分析,增加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
第二十二条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的内容主要根据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随着各个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般没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设,可以根据各地区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因此,有些内容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安保等可以首先考虑社会化解决。
第二十三条 随着城市附近水资源的污染,取水距离越来越远,远距离取水项目的增多,使输水工程除输水管道(渠)外,还可能会增加隧洞、过河管、管桥等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以及储水水库调蓄设施。管道(渠)的附属配套设施还包括:输水管道(渠)的泄水阀、排(进)气阀、检修阀门等,以及供变电、必要的事故抢修和用于管道维护的道路工程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配水工程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构成除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还包括消防设施,分区、分压泵站设施,城市管网的调度平衡设施,检测水压、水质设施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所列项目的建设要结合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的建设内容,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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