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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输配水工程


第四十五条 输配水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线路长短、工程地质条件、穿越障碍难易、管道工作压力、加压泵站设置以及施工维护条件等因素,从技术经济、能耗以及管材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合理确定。
第四十六条 原水输水管道应尽量利用地形与水的势能,考虑重力输水可能。输水方式以采用暗管或暗渠为主;必须采用明渠或河道输水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与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原水输水干管不宜少于2条,当1条管道发生故障时,干管连通管的设置应保证70%的总供水量。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原水输水干管也可设置1条。
第四十八条 原水输水管道规模应按远期规划设置,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当需要设置输水隧洞与过河管时,其通水能力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
第四十九条 配水管网布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变化、水厂、水源及分布情况、水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能耗比较,合理确定。配水管网宜按远期规划分期建设,尽可能呈环状布置,并应考虑在事故、消防等情况下,城市主要区域有足够的供水水压与水量。
第五十条 配水系统布局在城市供水范围大、供水区域地形高差较大、水质要求不同时,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考虑分区、分压、分质供水。其管径选择、加压站设置,应经方案比较论证确定。
第五十一条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其中局部服务水头要求较高的区域可采取自行加压措施解决。不同建筑层数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第五十二条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在满足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基础上,根据管径、管道工作压力、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第五十三条 输配水管道的敷设位置及与其他管道、建(构)筑物等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便于维护检修与事故抢修。
第五十四条 输配水管道应备有检漏仪等检测设施及工程抢修车、机械化抢修设备,尽量减小管道漏损率。
    供水管网漏损率满足:到2010年,不应大于12%;到2020年,大中城市应控制在10%以下。

条文说明
第四十五条 输配水管道线路选择与工程造价、能源消耗和安全供水有十分重要的关系,一般应当做几个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择。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线路选择的原则。应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长距离的输水管道,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究,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原水输水管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利用水的势能以降低和节约能耗。城市供水的水源应当符合水源水质标准,以保证供水卫生要求。明渠和河道输水容易受到污染,难以保证水源水质,而且也会增加水量的流失,因此,输水管以暗管或暗渠为主,避免水质的污染和水量的流失,必须采取明渠输水方式时,应有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输水的原则。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2条,当管道任意一条发生故障时应能保证不少于70%的供水量。有几个供水点或有安全蓄水池时,输水的安全性提高,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以设置单管输水。
第四十八条 原水输水管道建设规模一般应根据发展可能按远期规划,同时应考虑随着城市供水需求量的变化进行分期建设的可能。长距离输水管道投资大,管道一般可分期进行建设,其管径与数量的选择应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确定输水隧洞与施工复杂的水下过河管等的建设规模时,应当对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进行分析,当一次建设的工程投资增加不多时可以考虑一期建设。
第四十九条 城市配水管网常常因为城市供水量以及供水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几年后或刚刚建成的管道的管径过小,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路面重新敷设,也有的由于建设缺乏计划,地下管线混乱,造成浪费或地上建筑与地下管道碰撞,敷设管道困难。因此,城市配水管网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期规划,根据城市范围、地形变化、水源及净(配)水厂分布情况、供水水压、能耗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配水管网的布置。配水管网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情况,分期进行建设。在保证供水量的前提下,能够安全供水,并降低工程投资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五十条 城市的供水范围大、地形高差大时,一个供水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较差,因此,此时一般应考虑分区、分压供水系统以降低系统的能耗和安全性。对供水水质要求差距较大的工业企业、城市其他用水等用户,可以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条件采用分质供水时,应首先考虑分质供水系统。
第五十一条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压力是供水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能源消耗或节约能源的一个主要标志。如果压力定得过低,就不能满足城市供水的需要;如果压力定得过高,必然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并导致配水管网漏水量的增加,甚至影响管网的使用寿命,因此,供水压力应当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的供水系统科学合理地确定。
    城市配水管网服务水头应当能够保证城市基本层次的用水要求,数量较少的高层次建筑物应当单独设置加压设施,以减少加压站设置的数量以及屋顶水箱的数量,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和水质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规定了满足规划区基本层次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输配水工程管渠材料选择确定的原则。近年输水管道材料尤其是新型管材较多,工程建设时应在满足管材对饮用水水质没有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管径、管道工作条件、管材的供应、运行管理以及经济合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规定配水管道在敷设时,其位置及与其他管道和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可以按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规定输配水管道宜配置机械化抢修设备,保证在管道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修复供水,尽量缩短抢修的时间。同时应配置检漏等设备,加强管道检查,尽量减少管道的漏失率。
    根据建设部供水规划和《城市洪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的有关规定,本条列出了管网漏损率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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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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