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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L.2.1 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丙类建筑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7.1节中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采用。

L.2.2 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体的局部承压。
    2.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5.8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

L.2.3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仍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7.4节的有关规定。
    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3.1的规定;(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L.2.3-1的规定。
    3.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4.1的规定;(7~9)度,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L.2.3-2的规定。
    4. 上部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水平向减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按本规范第7章的相应规定采用;(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按本规范第7章降低一度的相应规定采用。

表L.2.3-1 隔震后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隔震后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L.2.3-2 隔震后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隔震后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续表 L.3.2-2
隔震后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条文说明

    1. 对于剪切型结构,可根据基本周期和规范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估计其隔震和不隔震的水平地震作用。此时,分别考虑结构基本周期不大于特征周期和大于征周期两种情况,在每一种情况中又以5倍特征周期为界加以区分。
        1)不隔震结构的基本周期不大于特征周期Tg的情况:
    设隔震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为α,不隔震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为α′,则对隔震结构,整个体系的基本周期为T1,当不大于5Tg时地震影响系数

    由于不隔震结构的基本周期小于或等于特征周期,其地震影响系数

    当隔震后结构基本周期T1>5Tg时,地震影响系数为倾斜下降段且要求不小于0.2αmax,确定水平向减震系数需专门研究,往往不易实现。例如要使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25,需有:

    当隔震后结构基本周期T1>5Tg时,也需专门研究。
    注意,若在T0≤Tg时,取T0=Tg,则式(12)可转化为式(10),意味着也适用于结构基本周期不大于特征周期的情况。
    多层砌体结构的自振周期较短,对多层砌体结构及与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本规范按不隔震时基本周期不大于0.4s考虑。于是,在上述公式中引入“不隔震结构的计算周期T0”表示不隔震的基本周期,并规定多层砌体取0.4s和特征周期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取计算基本周期和特征周期的较大值,即得到规范条文中的公式:砌体结构用式(L.1.1-1)表达;与砌体周期相当的结构用式(L.1.1-2)表达。
    2. 本条提出的隔震层扭转影响系数是简化计算(图27)。

隔震层扭转计算简图
图27 隔震层扭转计算简图

    在隔震层顶板为刚性的假定下,由几何关系,第i支座的水平位移可写为:


    考虑到施工的误差,地震剪力的偏心距e宜计入偶然偏心距的影响,与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相同,隔震层也采用限制扭转影响系数最小值的方法处理。由于隔震结构设计有助于减轻结构扭转反应,建议偶然偏心距可根据隔震层的情况取值,不一定取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边长的5%。
    3. 对于砌体结构,其竖向抗震验算可简化为墙体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在墙体的平均正应力σ0计入竖向地震应力的不利影响。
    4. 考虑到隔震层对竖向地震作用没有隔震效果,上部砌体结构的构造应保留与竖向抗力有关的要求。对砌体结构的局部尺寸、圈梁配筋和构造柱、芯柱的最大间距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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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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