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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M.2.1 当非结构的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按使用功能的专门要求进行性能设计时,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的性能要求可按表M.2.1选用。

表M.2.1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的参考性能水准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的参考性能水准

M.2.2 建筑围护墙、附属构件及固定储物柜等进行抗震性能设计时,其地震作用的构件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参考表M.2.2确定。

表M.2.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续表 M.2.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M.2.3 建筑附属设备的支座及连接件进行抗震性能设计时,其地震作用的构件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参考表M.2.3确定。

表M.2.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条文说明
    各类建筑构件在强烈地震下的性能,一般允许其损坏大于结构构件,在大震下损坏不对生命造成危害。固定于结构的各类机电设备,则需考虑使用功能保持的程度,如检修后照常使用、一般性修理后恢复使用、更换部分构件的大修后恢复使用等。
    本附录的表M.2.2和表M.2.3来自2001规范第13.2.3条的条文说明,主要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
    关于功能系数,UBC97分1.5和1.0两档,欧洲规范分1.5、1.4、1.2、1.0和0.8五档,日本取1.0,2/3,1/2三档。本附录按设防类别和使用要求确定,一般分为三档,取≥1.4、1.0和0.6。
    关于构件类别系数,美国早期的ATC-3分0.6、0.9、1.5、2.0、3.0五档,UBC97称反应修正系数,无延性材料或采用胶粘剂的锚固为1.0,其余分为2/3、1/3、1/4三档,欧洲规范分1.0和1/2两档。本附录分0.6、0.9、1.0和1.2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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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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