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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4.15.1 取水水源地应根据所在地区状况,确定卫生防护地带。
4.15.2 取水设施应设置取样和观测点。
4.15.3 对水源井必须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水质、电流、电压、声音、振动等。
4.15.4 水源井应设置测量水位的装置,水位观测管宜加设防护装置;水源井的动、静水位测定每月宜进行两次。
4.15.5 取水设施取水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
4.15.6 原水输水管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
4.15.7 清水池的运行应符合本规程第4.1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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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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