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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当既有建筑因外部条件改变,可能引起的地基基础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危及安全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既有建筑的安全。
10.1.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出现工程事故时的补救,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分析判断造成工程事故的原因。
    2 分析判断事故对整体结构安全及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
    3 分析判断事故对周围建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
    4 采取安全、快速、施工方便、经济的补救方案。
10.1.3 当重要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存在液化土时,或软土地区建筑物因地震可能产生震陷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

条文说明
10.1.1 对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出现工程事故,轻则需加固处理,且加固处理一般比较困难;重则造成既有建筑的破坏,出现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于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事故发生。
10.1.2 本条为地基基础事故补救的一般原则。对于地基基础工程事故处理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应保证相关人员的安全,其次应分析事故原因,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采取的加固措施应具备安全、施工速度快、经济的特点。
10.1.3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的一些建筑,在勘察、设计阶段未进行抗震设防。当地震发生时由于液化和震陷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如我国的邢台地震、唐山地震、日本的阪神地震都有类似报道。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液化常常造成建筑物的倾斜或整体倾覆。对于坡地岸边采用桩基的建筑物,可能会造成桩头部位混凝土受到剪压破坏。在软土地区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地震可能造成震陷,如1976年唐山地震影响到天津,天津汉沽的一些建筑震陷超过600mm。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既有建筑物,可能存在液化或震陷问题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鉴定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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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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