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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地下水处理设施


6.16.1 水源井静水位测试应停泵0.5h以后进行,动水位测试应在水泵启动0.5h以后进行。
6.16.2 水源井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修理:
    1 滤管堵塞,出水量明显减少。
    2 管井淤积达5m以上。
    3 单井流量少于上次洗井流量30%以上。
    4 过滤器损坏,滤料溢入井内。
6.16.3 水源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报废:
    1 水源受到污染,水质恶化,不符合有关标准,且难以治理。
    2 出水量少,无开采价值。
    3 滤料大量进入井管、井管断裂,难以修复。
    4 受地理环境限制等其他不能保证安全供水的水源井。
6.16.4 原水输水管线维护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的规定。
6.16.5 投药、消毒设施维护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6.5、6.14节的相关规定。
6.16.6 清水池维护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6.1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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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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