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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5.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1 沉淀(澄清)的出水浊度允许大于50NTU;
    2 原水为最高含沙量低于40kg/m³的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或最大浊度小于3000NTU的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
    3 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进行生活饮用水处理时,聚丙烯酰胺投加量不超过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
    4 允许超剂量投加聚丙烯酰胺的非生活饮用水处理;
    5 有备用水源的给水系统,采用强化常规工艺,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的中小型给水工程。

5.2.2 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应采用强化混凝沉淀(澄清)技术。可采用辐流沉淀池、平流沉淀池、平流加斜管(板)沉淀池、机械搅拌澄清池、水旋澄清池以及泥沙外循环澄清池等净化构筑物。

5.2.3 当界面沉降高浊度水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时,宜设调蓄水池。当原水含沙量低于40kg/m³,且沙峰延续时间小于一级沉淀(澄清)池的水力停留时间时,可采用浑水顶清水的运行方式,可不设调蓄水池。

条文说明

5.2.1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适用条件的规定。
    随着我国高浊度水给水处理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高效处理构筑物和新型高效水处理药剂以及强化常规处理工艺的成功应用,为在高浊度水处理中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工艺流程创造了条件。
    目前高浊度水处理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工艺流程的,仍是一些中小型或对供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给水工程。

5.2.2 关于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可采用的净化构筑物的规定。
    本条文根据目前采用一级沉淀处理流程的中、小型高浊度水处理工程的设计、生产运行总结资料编写。从供水安全考虑,采用一级处理沉淀(澄清)工艺流程的高浊度水给水工程,应采用投加两种(或多种)药剂的强化絮凝技术。

5.2.3 关于设置调蓄水池的规定。
    一级沉淀(澄清)构筑物最高处理含沙量一般为40kg/m³,但高浊度水汛期沙峰或上游水库排沙时原水含沙量基本超过此值,为保证安全供水还应设调蓄水池。如兰钢给水、延安给水等所采用的一级沉淀(澄清)处理高浊度水给水工程均设有调蓄水池;陕西某水厂设计规模10000m³/d,采用水旋澄清池的一级处理流程,后来为避沙峰又修建50000m³的清水调蓄水池。
    关于浑水顶清水的运行方式,是指在沙峰期间浑水从进水端进入,清水从出水端排出,直至用浑水置换构筑物内所存清水的过程。这种运行方式的前提是沙峰期间原水含沙量低于40kg/m³,且沙峰延续时间小于一级沉淀(澄清)构筑物的停留时间。沙峰期间应加强絮凝措施,使沙峰过后一级沉淀(澄清)的出水水质控制在后续工艺可承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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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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