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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特一级构件设计规定


3.10.1 特一级抗震等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所有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节的有关规定。
3.10.2 特一级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按本规程表6.4.7规定的数值增加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不应小于1.4%,角柱不应小于1.6%。
3.10.3 特一级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端剪力增大系数ηvb应增大20%;
2 梁端加密区箍筋最小面积配筋率应增大10%。
3.10.4 特一级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
2 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
3.10.5 特一级剪力墙、筒体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1的增大系数,其他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1.3的增大系数;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4倍采用。
2 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40%。
3 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
4 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
5 连梁的要求同一级。
条文说明
3.10.1 特一级构件应采取比一级抗震等级更严格的构造措施,应按本节及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特别规定的,应按一级的规定执行。
3.10.2~3.10.4 对特一级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柱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以及构造配筋提出比一级更高的要求。框架角柱的弯矩和剪力设计值仍应按本规程第6.2.4条的规定,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3.10.5 本条第1款特一级剪力墙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均比一级的要求略有提高,适当增大剪力墙的受弯和受剪承载力;第2、3款对剪力墙边缘构件及分布钢筋的构造配筋要求适当提高;第5款明确特一级连梁的要求同一级,取消了02规程第3.9.2条第5款设置交叉暗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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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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