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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水封井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4.6.3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条文说明
4.6.1 规定设置水封井的条件。
    水封井是一旦废水中产生的气体发生爆炸或火灾时,防止通过管道蔓延的重要安全装置。国内石油化工厂、油品库和油品转运站等含有易燃易爆的工业废水管渠系统中均设置水封井。当其他管道必须与输送易燃易爆废水的管道连接时,其连接处也应设置水封井。
4.6.2 规定水封井内水封深度等。
    水封深度与管径、流量和废水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浓度有关,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设置通风管可将井内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其直径不得小于100mm。设置时应注意:
        1 避开锅炉房或其他明火装置。
        2 不得靠近操作台或通风机进口。
        3 通风管有足够的高度,使有害气体在大气中充分扩散。
        4 通风管处设立标志,避免工作人员靠近。
    水封井底设置沉泥槽,是为了养护方便,其深度一般采用0.3m~0.5m。
4.6.3 规定水封井的位置。
    水封井位置应考虑一旦管道内发生爆炸时造成的影响最小,故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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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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