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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内涝防治设施


4.17.1 内涝防治设施应与城镇平面规划、竖向规划和防洪规划相协调,根据当地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气候特征、雨水管渠系统、防洪设施现状和内涝防治要求等综合分析后确定。
4.17.2 内涝防治设施应包括源头控制设施、雨水管渠设施和综合防治设施。
4.17.3 采用绿地和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时,应合理设计雨水的进出口,并应设置警示牌。

条文说明
4.17.1 关于内涝防治设施设置的规定。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涝灾害风险管理策略,在编制内涝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涝防治设施的布置和规模。内涝风险评估采用数学模型,根据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等因素,评估不同降雨强度下,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情况。
    为保障城镇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下不受灾,应根据内涝风险评估结果,在排水能力较弱或径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内涝防治设施。
    内涝防治设施应根据城镇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并结合城镇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4.17.2 关于内涝防治设施种类的规定。
    源头控制设施包括雨水渗透、雨水收集利用等,在设施类型上和城镇雨水利用一致,但当用于内涝防治时,其设施规模应根据内涝防治标准确定。
    综合防治设施包括城市水体(自然河湖、沟渠、湿地等)、绿地、广场、道路、调蓄池和大型管渠等。当降雨超过雨水管渠设计能力时,城镇河湖、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和城市广场等公共设施可作为临时雨水调蓄设施;内河、沟渠、经过设计预留的道路、道路两侧局部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可作为雨水行泄通道;在地表排水或调蓄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采用设置于地下的调蓄池、大型管渠等设施。
4.17.3 关于采用绿地和广场等公共设施作为雨水调蓄设施的规定。
    当采用绿地和广场等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时,不应对设施原有功能造成损害;应专门设计雨水的进出口,防止雨水对绿地和广场造成严重冲刷侵蚀或雨水长时间滞留。
    当采用绿地和广场等作为雨水调蓄设施时,应设置指示牌,标明该设施成为雨水调蓄设施的启动条件、可能被淹没的区域和目前的功能状态等,以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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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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