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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 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8.1.3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 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 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 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8.1.4 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连接节点。

    3 防水层。

8.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8.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8.1.7 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的规定。

8.1.8 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条文说明
8.1.1 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板和人造石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板和磨边板两种,面积不大于1.2m2,不小于0.5m2;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木材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外墙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劈裂砖等: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彩色玻璃面砖、釉面玻璃等。
8.1.3 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天然石材中花岗石的放射性超标的情况较多,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8.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 126-2000)中6.0.6条第3款规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其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 110)的规定。”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实际验收中较少采用。故本条规定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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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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