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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条文说明
3.1.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和重点照明。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
    1 为照亮整个场所,均应采用一般照明;
    2 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采用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
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3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夜间值守或巡视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
    4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飞行区域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以及在飞机起飞和降落的航道上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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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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