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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照度均匀度


4.2.1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2.2 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的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条文说明
4.2.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4.2.2 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可进行业余训练、专业训练及业余比赛、专业比赛等。本条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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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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