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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节能评价。
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评价指标。
6.1.3 照明设计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目标值执行要求应由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条文说明
6.1.1 以人为本是照明的目的,照明节能应该是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考核。
6.1.2 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其值应符合第6.3节的规定。不应使用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作为设计计算照度的依据。设计中应采用平均照度、点照度等计算方法,先计算照度,在满足照度标准值的前提下计算所用的灯数数量及照明负荷(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灯的附属用电设备),再用LPD值作校验和评价。
6.1.3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其在本标准实施时执行。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能效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目标值的实施,可以由相关标准(如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定,也可由全国或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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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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