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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 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 3 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 5%~20% ( 按固体重量计算 ) 。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 1.5~2.0m ;当采用石灰时可为 1.5m 。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条文说明

9.3.1 关于混凝剂和助凝剂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

混凝剂和助凝剂是水处理工艺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其成分将直接影响生活饮用水水质。选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从法律上保证对人体无毒,对生产用水无害的要求。

聚丙烯酰胺常被用作处理高浊度水的混凝剂或助凝剂。聚丙烯酰胺是由丙烯酰胺聚合而成,其中还剩有少量未聚合的丙烯酰胺的单体,这种单体是有毒的。饮用水处理用聚丙烯酰胺的单体丙烯酰胺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处理剂聚丙烯酰胺》 GB 17514 规定的 0.05%以下。

9.3.2 关于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选择的规定。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品种直接影响混凝效果,而其用量还关系到水厂的运行费用。为了正确地选择混凝剂品种和投加量,应以原水作混凝沉淀试验的结果为基础,综合比较其他方面来确定。

采用助凝剂的目的是改善絮凝结构,加速沉降,提高出水水质,特别对低温低浊度水以及高浊度水的处理,助凝剂更具明显作用。因此,在设计中对助凝剂是否采用及品种选择也应通过试验来确定。

缺乏试验条件或类似水源已有成熟的水处理经验时,则可根据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来选择。

9.3.3 关于混凝剂投配方式和稀释搅拌的规定。

根据对全国 31 个自来水公司近 50 个水厂的函调,一般都采用液体投加方式,其中有许多水厂为减轻水厂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和消除粉尘污染,直接采用液体原料混凝剂,存放在毗连的专用储备池。在投配前,将液体原料混凝剂稀释搅拌至投配所需浓度。而固体混凝剂因占地小,又可长期存放,仅作为备份。有条件的水厂都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混凝剂。

液体投加的搅拌方式取决于选用混凝剂的易溶程度。当混凝剂易溶解时,可利用水力搅拌方式。当混凝剂难以溶解时,则宜采用机械或压缩空气来进行搅拌。此外,投加量的大小也影响搅拌方式的选择。投加量小可采用水力方式,投加量大则宜用机械或压缩空气搅拌。

聚丙烯酰胺的配制和投加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 相关条文执行。

9.3.4 关于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的规定。

现据调查,各地水厂一般均采用每日 3 次,即每班 1 次。

为使固体混凝剂投入溶解池操作方便及减轻劳动强度,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采用溶解池放在地下的布置形式,以避免固体混凝剂在投放时的垂直提升。

9.3.5 关于混凝剂投加浓度的规定。本条文的溶液浓度是指固体重量浓度,即按包括结晶水的商品固体重量计算的浓度。

混凝剂的投加应具有适宜的浓度,在不影响投加精确度的前提下,宜高不宜低。浓度过低,则设备体积大,液体混凝剂还会发生水解。例如三氯化铁在浓度小于 6.5%时就会发生水解,易造成输水管道结垢。无机盐混凝剂和无机高分子混凝剂的投加浓度一般为 5%~7% ( 扣除结晶水的重量 ) 。有些混凝剂当浓度太高时容易对溶液池造成较强腐蚀,故溶液浓度宜适当降低。

9.3.6 关于石灰投加的规定。

石灰不宜干投,应制成石灰乳投加。以免粉末飞扬,造成工作环境的污染。

9.3.7 关于计量和稳定加注量的规定。

按要求正确投加混凝剂量并保持加注量的稳定是混凝处理的关键。根据对全国 31 个自来水公司近 50 个水厂的函调,大多采用柱塞计量泵或隔膜计量泵投加,其优点是运行可靠,并可通过改变计量泵行程或变频调节混凝剂投量,既可人工控制也可自动控制。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有条件的水厂,设计中应采用混凝剂 ( 包括助凝剂 ) 投加量自动控制系统,其方法目前有特性参数法、数学模型法、现场模拟实验法等。无论采用何种自动控制方法,其目的是为达到最佳投加量且能即时调节、准确投加。

9.3.8 关于与混凝剂接触的防腐措施的规定。

常用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一般对混凝土及水泥砂浆等都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对与混凝剂或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混凝剂不同,其腐蚀性能也不同。如三氯化铁腐蚀性较强,应采用较高标准的防腐措施。而且三氯化铁溶解时释放大量的热,当溶液浓度为 20%时,溶解温度可达 70℃左右。一般池内壁可采用涂刷防腐涂料等,也可采用大理石贴面砖、花岗岩贴面砖等。

9.3.9 关于加药间劳动保护措施的规定。

加药间是水厂中劳动强度较大和操作环境较差的部门,因此对于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需特别注意。有些混凝剂在溶解过程中将产生异臭和热量,影响人体健康和操作环境,故必须考虑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等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关于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的规定。

为便于操作管理,加药间应与药剂仓库 ( 或药剂储备池 ) 毗连。加药间 ( 或药剂储备池 ) 应尽量靠近投药点,以缩短加药管长度,确保混凝效果。

9.3.11 关于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的规定。

9.3.12 关于药剂仓库及加药间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的规定。

药剂仓库内一般可设磅秤作为计量设备。固体药剂的搬运是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故应考虑必要的搬运设备。一般大中型水厂的加药间内可设悬挂式或单轨起吊设备和皮带运输机。

9.3.13 关于固体混凝剂或液体原料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和周转储备量的规定。

根据对全国 31 个自来水公司近 50 个水厂的函调,固体混凝剂或液体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一般都按最大投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则可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关于固体混凝剂和石灰堆放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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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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