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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6.3.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满足培训要求,租赁培训设备的,租赁期不应少于3年。
6.3.2 承担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A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3 承担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教学专用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可参照附录B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
6.3.4 承担其他职业资格培训的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标准配备教学专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
6.3.5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配备的设施、设备、器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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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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