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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教员


7.2.1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
    d) 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7.2.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表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7.2.3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操教员学历和技能水平要求
7.2.4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7.2.5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7.2.6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7.2.7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7.2.8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7.2.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表4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内容和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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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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