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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须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和试验。
7.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正式生产二年或累计生产的产品达30000套时;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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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轻便消防水龙 GA180-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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