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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线路


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h并高于轨面4.0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减少到50%。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W为可燃材料重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3.1.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
表3.1.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3.1.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³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汽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本表其他线仅指专用线,站场内线路均应按正线执行。

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3.1.2、3.1.3条的限制,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和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0m。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1.6 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
3.1.7 铁路通过林区时,应设置自铁路外侧线路中心距林木投影边缘不应小于30m的防火隔离带。
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不应小于20m的防火隔离带。
条文说明
3.1.1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生产的安全,铁路线路与表3.1.1所列各类房屋建筑间应设有防火安全距离。
       表3.1.1序号1所列铁路正线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小于45m,是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3.1.7的规定。考虑到这类生产厂房如发生火灾,对其他铁路线运输安全危害程度要比铁路正线小,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场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规定,本条规定其他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序号2中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燃烧或爆炸事故,对铁路的危害程度均低于本表序号1中的甲类生产厂房。因此,铁路线路与这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以小于序号1规定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4.1中“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这类生产厂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其他线不应小于25m。
       序号3中铁路行驶的客货列车,是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火源。甲类物品多为集中储存,火灾危险性大,遇火不仅燃烧猛烈,且容易发生爆炸,扑灭难度大,危害程度严重。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库房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和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线不应小于40m。
       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较大,燃烧速度快,燃烧较猛烈,而且也有爆炸危险性。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及库房的安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3.5.2注3中“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乙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其他线不应小于40m。
       序号4中,对序号1、2、3范围以外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房屋,经多年实践证明,在该规定距离内未曾出现铁路火灾蔓延到地方企业和民用建筑,也没有地方企业、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情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和第3.5.2条中“除甲、乙类以外各类厂房和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
火间距一般介于6~18m”的规定,本条规定铁路正线与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其他线不应小于10m。
       其他线一般指正线以外的铁路线路,如到发线、货物线、调车线、牵出线、安全线、机待线、出入库线、客车整备线(停留线)、站修线、洗罐线、企业专用线及其他专用线路等。
3.1.2 表3.1.2中序号1铁路正线与总储量为10~5000t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3中厂外铁路中心线与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的要求,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规定铁路正线的防火间距增加25%,取整后为40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总储量5000t以上的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起火后扑救时间长,飞火距离远,危及铁路安全程度严重,需适当增大防火间距。因此,规定铁路正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30m。
       序号2中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了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各增加了5m。
       序号3其他铁路线与露天、半露天棉、麻、毛、化纤、百货等可燃材料堆场,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规定,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规定防火间距。为保证铁路正线运输安全,防火间距按堆场总储量分档较其他铁路线防火间距各增加了5m。
       序号4中铁路牵引机车产生的火花很难引起煤的燃烧,长期堆放又缺少通风条件的煤虽然能够产生自燃,但火势不大,且靠近铁路堆放的煤,多为中转煤,对铁路安全威胁不大。因此,规定铁路正线与总储量大于100t的煤、焦炭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其他线不应小于10m。
       序号5中一般粮库多靠近铁路线路修建,不少粮食囤垛是利用易燃材料建造的。行驶中的客货列车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铁路线路与粮食堆场防火间距过小时,一旦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但防火间距过大,则浪费土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5.1要求,规定其他线与粮食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及储存方式取20~30m之间,对铁路正线防火间距适当加大,按粮食堆场总储量的档次各增加了5m。
3.1.3 表3.1.3序号1中甲、乙、丙类石油液体储罐的分级是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表3.0.1确定的,与铁路正线及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则是根据该规范表4.0.7中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安全防火距离确定的。序号1中甲、乙、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2.9中“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5m,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的规定确定的。考虑到甲、乙、丙类其他液体储罐发生火灾或爆炸后,对铁路正线的危害程度要比对专用线大,为确保铁路正线的运营安全,对其防火间距进行了适当调整,故规定铁路正线与甲、乙类其他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5m,与丙类其他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0m。
       序号2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6的规定,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另根据该规范表4.3.1按总储量规定了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分别为20m、25m、30m和35m,考虑到铁路列车运行中会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规定其他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小于25m。为确保铁路正线的运输安全,应适当加大防火距离,因此,规定铁路正线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序号3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4.1按总容积规定国家铁路线与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60m、70m、80m、100m,与企业专用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30m、35m、40m的规定,本条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60m、70m、80m、100m,其他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25m、30m、35m、40m。
3.1.4.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生产房屋主要包括道岔清扫房、道口房、列检所、红外线探测房、客车洗涮房、机车和发电车加油房、运转室、驼峰调车减速带设备室等房屋。
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地铺设时,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并距铁路用地界3m以外的要求是根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的规定确定的。当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架设时,考虑列车在运行过程会产生火花,属“明火及散发火
花地点”,根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和第4.1.6条“敷设在地面上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的要求,将其防火间距确定为50m。
3.1.7 国家林业局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第4.3.4条规定,防火隔离带“铁路每侧宽度30~50m(距中心线)”。因此,本条规定了防火隔离带宽度为铁路外侧线路中心线距林木投影边缘不小于30m。
3.1.8 考虑到铁路机车车辆在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火花、闸瓦脱落或内部火灾导致火种外溢,从而引发草原火灾。另一方面,草原火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铁路机车车辆和沿线设施造成威胁。因此,本条规定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编制过程中考虑了蒸汽机车在行驶过程中漏火和飞火的距离与防火间距问题,取消蒸汽机车后,20m的防火间距对重点草原应该是偏于安全的,自原规范执行以来尚未发生过由于列车引起草原火灾的案例。另外,根据有关研究,草原防火隔离带的有效宽度与草的高度有关,一般不应小于当地草高的20倍。对于草高50cm以上,亩产干草300kg的高草区也是安全的。基于以上情况,本规范规定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间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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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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