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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管道穿越线路


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下穿铁路,并应选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
      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中心外侧各20m内的管道壁厚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4.1.2 当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宜利用既有设施通过,避免穿越路基,当必须穿越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应铺设在防护涵洞内,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0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0m,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
      2 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涵洞的一端应设置内径不小于50m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0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
      3 管道防护涵洞两侧各5.0m范围内严禁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涵洞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条文说明
4.1.1 在铁路区间地段,跨越线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支承结构耐火等级规定为一级,主要考虑耐火极限时间较长,其支承结构不会在遇火燃烧后很快被破坏,为救援赢得时间。
4.1.2 本条对下穿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铺设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原石油工业部、铁道部共同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中有关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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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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