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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站场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
4.3.2 公路、道路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也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²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²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
条文说明
4.3.1 本条主要结合十几年来执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执行情况制定的。
       架空或埋设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有可能泄漏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站场是客货列车集散地,特别是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是铁路运输重要的场所,货物品类多,人员集中。管道在上述地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中断行车,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编组站和旅客车站的上方或下方通过。
4.3.2 危险化学品货场、装有易燃易爆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属易燃易爆场所。大型货场、编组站等作业频繁、货物流量大,为防止外来因素诱发火灾,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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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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