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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站场


5.1.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 大型、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2 整备、存车、检修线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
3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及以上的货场;
4 仓库建筑总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货场;
5 堆场总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货场;
6 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及以上的货场;
7 路网性编组站;
8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
5.1.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m。
5.1.3 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5.1.4 车站消防车道可利用通站道路、站内道路等交通道路。旅客车站的站台作为消防车道时,站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m,净高4.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两条与其他车道相通的道路。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条文说明
5.1.1 本次修编增加了旅客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化学品集中的工业站、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货场、动车段(所)等消防车道与外部通道联系的要求。
       为防止发生火灾时铁路道口有列车通过而封闭,延误消防车灭火,故规定消防车道与铁路线路平面交叉时,且交叉处年均昼夜通过列车次数大于100次时应设立体交叉车行道。
       目前,我国建筑总面积较大的铁路危险品仓库有:广州吉山3246㎡,沈阳东1543㎡,北京大红门2016㎡,天津张贵庄5106㎡,杭州北3496㎡,上海桃浦8744㎡。所以,本条将危险品仓库建筑总面积界定为1000㎡及以上。
5.1.2 编组站的调车场和出发场以及较大区段站的调车场较易发生火灾,为扑灭火灾设置消防车道是必要的。
       编组站调车场设置消防车道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我国编组站的调车场调车线数量一般在36条及以下,区段站调车场大多在6~9条,少量为10~16条。为突出重点,本条规定10条及以上的调车线设消防车道。10~18条调车线,其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m,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即可;19~36条调车线,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180m,在其两侧设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间距约为100~190m,最不利失火点仍在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内。当调车场外侧设有相关的生产房屋时,虽房屋一般靠近线路设置,但也可能会对消防车道的设置和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车道应该尽量靠近调车场设置。
      消防车道间有联络通道有利于消防调度,但调车场作业频繁,在
场内不宜多设平过道。为联络需要,可以结合车场减速器附近的平过道作为消防车道联络通道。
5.1.3 考虑安全问题《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2006)取消了站台两端的平过道。本条修编保留了大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的要求,取消了中间台作为消防车道的有关规定。其中间站台消防可以采用设置临时加压设施予以解决(见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
5.1.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6.0.9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规定制定的。
       大型旅客车站的天桥、地道、售货亭、运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
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规定,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不应小于3.0m,而一般消防车宽度约为2.5m,3.0m的要求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另外由于站台上方设备较多,为此规定了通行消防车净高4m范围内不得有各种障碍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
       非环形消防车道一般应在尽端设回车场。在旅客车站基本站台上,消防车一般有回车条件,但要注意满足净高要求。在调车场内,由于调车线线间距小,难以满足设回车场要求。因此,可不设回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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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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