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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和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m³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

条文说明
7.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并结合本规范附录A中“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要求。对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库、停车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虽然为丁类,但考虑到机械拆卸、清洗零件等,有发生火灾的隐患,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目前,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的生产房屋大多情况不采用合建。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丙、丁、戊类均存在,而且这些建筑物多建在沿线的一些县城所在车站,超出城镇消防站的保护范围,新线尤为突出。故从严掌握,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便于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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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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